单位主动要求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但有些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缴纳,并向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拿到员工的书面承诺后,据此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离职时要求公司补缴,单位可以用承诺书作为抗辩理由吗?
基本案情:
陈先生于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在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陈先生入职后向公司提交申请,因个人原因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表明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已依法告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2020年7月25日,陈先生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过邮寄通知的方式,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陈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陈先生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公司是否应为陈先生补缴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依法为陈先生补缴社会保险。因社会保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且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陈先生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故公司应依法为陈先生补缴社会保险。
在这里也提醒公司管理者,公司的运作一切按照法律的规定,切记不要因小失大。
二、陈先生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陈先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项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另外,获得经济补偿的基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有过错。本案中,陈先生在工作期间向公司提交申请,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中明确写明因个人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提交该申请的法律后果。公司未给陈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是遵循陈先生本人的意愿,虽然陈先生与公司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陈先生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故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拓夫律师在此说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由协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即使劳动者出具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劳动者想要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有过错,否则无法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